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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規定,5月1日勞動節為應休假日(即所謂之國定假日)。二、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2月21日台勞動二字第79323號函釋,勞動節(國定假日)適逢例假為星期日者,翌日應補假一日;若適逢例假非星期日者(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,亦可約定於非星期日),則不補假。三、又本年度勞動節因適逢星期日,本府已於100年3月21日在勞動及人力資源局網站(網址:http://lhrb.tycg.gov.tw)之「最新消息」中,提供上開勞委會函釋,以利民眾瞭解相關訊息,敬祁 台端上網查詢。 四、台端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,請逕電洽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諮詢(承辦單位:勞動條件科,聯絡電話:3323530)。■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勞動條件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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